江蘇鎮江一全職媽媽離婚,獲200萬元家務勞動補償
現代快報3月28日消息,養兒育女、照顧老人 , 夫妻之間,責任是共同的,如果有一方在家務勞動上付出更多,另一方應該承認其勞動的價值所在。近日,江蘇鎮江揚中法院適用《民法典》規定,審結了一起離婚家務補償案件,該案全職太太最終獲200萬元經濟補償,有效維護了女方的合法權益。
女方王某與被告陳某於1999年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兒一女,王某在生育子女後辭去工作,一直在家照顧子女起居上學,所有收入靠陳某每月支付固定生活費。
王某稱陳某有外遇後,夫妻感情變淡,其多次苦心規勸,陳某沒有任何改變,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故狀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王某認為,婚後陳某在外從事公司經營,王某作為“全職太太”在家撫育一雙子女,辛勤操持家務,讓陳某專心經營公司,導致自己多年來無固定工作,無穩定收入,居家多年已與社會脫節。如今,陳某事業有成,子女已長大成人,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並請求給付經濟補償。
最終,經法官多次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原、被告均自願離婚。婚生女已成年,婚生子由被告陳某撫養並隨其共同生活,原告不需要承擔婚生子撫養費。王某對婚生子享有探望權,具體探望時間、地點、方式,由雙方自行協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一套商品房歸王某所有;所購買商鋪由原、被告各享有1間。原、被告離婚後,陳某自願補償王某200萬元。
法官釋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其實家務補償並非民法典新創,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麵形式的夫妻財產分別製,但現實生活中大多夫妻采用夫妻財產共有製度,故該規定缺乏操作性,審判實務中碰到的少之又少,法律條文長期處於休眠狀態,未能真正得到落實。本次民法典讓 " 家務勞動補償 " 以事實說話,不論夫妻共同財產約定製還是共有製,主要客觀上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較多勞務,在離婚時都有權請求家務補償,該條規定與婚姻法的規定相比,放寬了適用條件,更具有操作性,也更有利於樹立公平公正的社會理念。近年來全職太太越來越多,此規定肯定了家務勞動的價值,不論是賺錢養家、還是料理家務,同樣值得尊重。法律對婚姻的保障也越來越完善,越來越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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