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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刻意挖掘或主動暴露 虛擬主播“人設”該如何保護?

          作者:admin 時間:2023-09-12 07:52
          導讀:

            輕快的音樂響起,一幅精美的花店動畫界麵出現在直播間。暗色的人影在綠色的花店門後晃過,引得直播間觀眾直呼“開門”“出來”。不一會兒,音樂聲弱了下來,畫麵一下子轉到了精美的室內,一個精美的動漫人物興高采烈地衝著鏡頭打招呼:“大家好呀,歡迎來到我的花店,我是今天的店員……”

            上述畫麵來自一個虛擬主播的直播間,她給自己的設定是一個花店的店員。近年來,此類虛擬主播在各大視頻網站上迅速走紅,和真人主播不同,虛擬主播的外形多為二次元動漫人物,直播背景畫麵可以隨意切換,每一幀畫麵都十分精美。

            據業內人士介紹,虛擬主播是通過繪畫、動漫等形式製作,在網絡等虛擬場景或現實場景進行活動,以商業、文化等具體需求製作培養,但本身並不以實體形式存在的人物形象。目前受限於虛擬技術,大部分虛擬主播仍是由真人來扮演,其動作是通過對真人的動作捕捉和麵部捕捉設備實時控製虛擬角色,聲音也由真人出演。這些真人操縱者被業內稱作“中之人”。為了保護虛擬主播的“人設”,中之人的真實身份往往被要求嚴格保密,這也使得中之人成了虛擬主播“套子裏的人”。

            然而,卻總有人想要撕掉虛擬形象的“皮套”,毀掉賬號或讓中之人從幕後走到台前――有人刻意“開盒”挖掘中之人個人信息;也有的中之人自己主動暴露……中之人信息泄露有哪些風險?中之人言行失當導致虛擬主播“塌房”誰應擔責?帶著這些問題,《法治日報》記者展開了調查采訪。

            虛擬主播背後有中之人

            不暴露身份是基本要求

            一天夜裏,北京市居民張漾(化名)收到一條消息提醒:您關注的主播開播啦。

            他立刻點進熟悉的直播間。直播間裏,動漫形象的主播熱情地介紹當夜的直播活動:先唱幾首歌,然後一起看主播最近收集的有趣視頻。

            兩年前,一個偶然的機會,張漾看到一條虛擬偶像組合Asoul的視頻,立刻被吸引了。

            “她們會在直播時鼓勵我好好吃飯、注意身體、不要擺爛,會每天發動態跟我說早安晚安,會分享今天吃了什麼好吃的,學到了什麼歌曲,還有各種生活日常。我雖然知道這些可能隻是出於角色需要,但這讓我心情愉悅就夠了。”張漾說。

            兩年來,張漾已經關注了十幾個虛擬主播賬號。在他看來,現實中有各種各樣的壓力,他隻想找一個壓力緩衝點,虛擬主播的直播間對他來說就是這樣的地方。

            像張漾一樣喜歡虛擬主播的人不在少數。近日,記者隨機點進幾個虛擬主播的直播間,看到直播間在線人數都在千人以上,而Asoul這樣比較知名的虛擬偶像組合,官方賬號和主播個人的賬號粉絲數則在百萬人。

            業內人士告訴記者,這種可以開直播跟觀眾實時互動的虛擬主播,背後都有“中之人”――即在動漫形象的背後,通常有真人通過一係列動作捕捉設備,將表情、聲音、動作通過虛擬主播的形象表達出來。

            “中之人的存在眾所周知,但我喜歡的是虛擬形象。”張漾說。

            上海居民張林(化名)曾是一位虛擬主播的中之人。

            據她介紹,和現實生活中的明星藝人類似,虛擬主播的直播相當於明星的一些演出活動;中之人是虛擬主播的扮演者,需要適應虛擬形象的人設並且扮演好這個角色,“我們通常稱虛擬形象為‘皮套’,顧名思義,人套上皮就要做出符合這副‘皮套’的言行”。

            “虛擬形象和中之人之間,有關聯的點就在動態表達上,中之人本身的樣貌和性格如何其實並不重要。”張林解釋說,虛擬形象通常會有獨立的人物設定,如果是“個人勢”主播(獨自運營虛擬形象,沒有簽約運營公司),虛擬形象的人設與中之人本身的關聯程度由主播決定;但如果是“企業勢”主播(由公司進行運營),則中之人的招募方式會影響中之人與虛擬形象人設之間的關係。

            “虛擬主播之所以能火,就是因為其是虛擬的,所以中之人必須保持神秘,不暴露自己在現實生活中的真實身份是基本要求。”張林透露,據行業要求,中之人個人身份信息通常不予公開,為了保持神秘感,中之人普遍對個人隱私有很強的保護意識。

            “於我而言,這僅是一份工作,並不希望這份工作使得我和家人朋友或者戀人的個人隱私在互聯網上供人議論或者造謠。”張林說。

            張林就職的四川某虛擬主播運營公司負責人章女士介紹,虛擬主播和中之人緊密相關,但中之人必須且隻能做虛擬主播的“影子”,一旦中之人的真實身份泄露,就意味著與其相關聯的虛擬主播可能會麵臨人設崩塌的困境,輕則短暫停更,重則徹底放棄賬號。

            平台上專門有開盒博主

            眼睛主要盯著虛擬主播

            中之人想保持神秘感,但總有人想揭開這種神秘感。

            家住遼寧省沈陽市的洛女士是一名從事虛擬主播行業的中之人,曾被人惡意“開盒”(即個人信息被公開)。

            2021年12月,洛女士收到來自陌生人的消息,對方稱已經掌握洛女士及其家人的個人信息,要求洛女士向其支付3800元“封口費”,否則將公開其掌握的信息。洛女士沒有向對方支付費用,而是當即報警。

            如今,洛女士會不斷接到騷擾電話以及垃圾短信。在她看來,自己應該是被認識的人惡意“開盒”公開了她的信息。這件事嚴重影響了她的日常生活,她隻好換了工作,基本不再運營虛擬主播賬號,隻是偶爾會發一些錄製視頻。

            記者搜索發現,在社交平台上,有不少專門的“開盒”博主,虛擬主播正是他們“開盒”的主要目標。在相關“開盒”帖子中,虛擬主播背後的中之人私人賬號、照片,甚至更私密的聯係方式都被公開。帖子下的評論則是一群網友津津樂道:“原來她長這樣,是個老阿姨啊”“真人和‘皮套’形象也差太多了,取關了”……

            “我不明白有些人為什麼執著於打破虛擬的屏障,這沒有任何意義。”張漾說,就他所關注的,這兩年被“開盒”的虛擬主播有十幾位,他們中的一部分不得不放棄虛擬身份,中斷自己的直播生涯。

            對於這種被惡意“開盒”的現象,湘潭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鄒琳認為,虛擬主播的表演都是基於中之人個性化的文化創作,所以中之人本身作為自然人,是法律意義上的表演者。因此,中之人可以享有相應的表演者權利,包括表明自己的身份、對作品進行署名、獲得報酬等權利,其名譽權以及人格權也應當受到保護。

            北京清律律師事務所主任朱芸陽說,中之人作為自然人以及信息主體,理應享有個人信息權,惡意“開盒”已然侵犯了中之人的個人信息權。

            在朱芸陽看來,對於公司運營型的虛擬主播,如果出現因為第三人惡意披露中之人的個人信息,致使虛擬主播背後的真實主體與運營公司之間的合約無法繼續履行,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向第三人主張侵權責任。

            長期關注互聯網領域的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董媛媛認為,運營公司、平台等主體應當遵循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加強對中之人個人信息的保護。收集到中之人個人信息的公司、平台等主體,應當采取保密措施、技術措施,對個人信息進行嚴格保護,防止中之人的個人信息被竊取、泄露。

            專研網絡法領域的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律師單啟迪建議,在簽署協議時,中之人與公司或平台需注意保密條款的設計,且在日常運營時中之人與運營方都要特別注意保護自身的個人信息,不透露可能提示自身真實身份的線索。

            虛擬主播亟須重點監管

            盡快出台相應專門規範

            除了被惡意“開盒”之外,還有中之人在積累了一定粉絲數之後,不甘屈居於幕後,主動暴露自己的身份,進而導致虛擬主播“塌房”。

            據張漾介紹,他所關注的Asoul組合就發生過虛擬偶像中之人手撕“皮套”的行為,“疑似組合前成員珈樂的中之人譚33在自己的私人賬號中大量披露虛擬主播工作期間的信息,並且發布所謂爆料帖稱待遇差、遭遇壓榨,引導粉絲為自己向公司要求漲薪。隨後,官方發布了聲明予以澄清,珈樂賬號也永久休眠”。

            對於此類中之人的行為,作為虛擬主播運營方的章女士認為,需要提前通過各種機製進行預防。比如,公司與中之人簽約後,會為中之人開設特定的文化課,防止中之人直播時觸及一些敏感話題以及不道德言行。出現中之人有不良行為影響虛擬形象運營,公司可以設立獎罰機製,輕則公開道歉,加強相關培訓;重則會走法律程序與中之人解除勞務關係,並且回收虛擬形象,施行封存或者替換中之人的措施。

            還有中之人因言行問題直接導致虛擬主播“塌房”。

            天津市民李之同(化名)去年接連經曆了兩次虛擬主播因中之人而“塌房”的事件。例如,去年5月,他關注的一位虛擬主播“柏凜Porin”發布視頻《關於我消失了半年其實是被拐賣了這件事》引起廣泛關注。隨後,所屬社團發布辟謠聲明稱,經過警方的查證,該內容不屬實。結果,視頻平台隨即宣布對“柏凜Porin”賬號永久封禁。

            李之同感歎道:“‘皮套人’終究不是完全的虛擬人或者紙片人,虛擬主播的中之人終究還是真人,‘皮套’也遮不住人的本性。”

            福建廈門的尹女士是虛擬主播“桐生可可”的粉絲,“比起她的‘皮’,我更喜歡她的‘魂’”。因為該虛擬主播很會“整活兒”,尹女士會蹲守直播間,甚至在觀看直播時打賞了數百元。但是該主播在某一個錄製視頻中發表了不當言論,此後,該公司其他虛擬主播也受此事牽連,關注度持續下降。

            “震驚之外還感到很失望。”尹女士說。

            在鄒琳看來,虛擬主播言行出現問題,中之人、運營公司以及直播平台三方都可能需要承擔責任。“個人勢”主播,如果虛擬主播言行出現問題,中之人作為背後主要操控之人,應當為此承擔主要責任。

            鄒琳認為,公司運營型虛擬主播如果遇上此類問題,需要根據虛擬主播的中之人與運營公司簽署的合同來進行劃分:運營公司與中之人簽署的合同屬於勞動合同,那麼如果出現相關的爭議,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來規範;運營公司與中之人簽署的合同屬於主播經濟合同,出現相應的法律問題時,運營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然後可以根據當時與中之人所簽訂的合同或者公司職工的管理規定,對中之人進行相應的追償或是對中之人的不良行為進行懲罰。

            “對於直播平台,如果網絡直播平台與個人主播屬於直接簽約,虛擬主播言行出現問題的時候,平台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鄒琳說。

            “虛擬主播不是法外之地,下一步,平台很可能將主播言行監管重點轉向虛擬主播領域,運營方需要重視中之人言行問題,對其展開必要的合規培訓、並在協議中約定對應的違約責任等。”單啟迪說。

            董媛媛認為,虛擬主播本身不具有實體生命以及獨立人格,根據現行法律,無法定義其法律身份,因此,虛擬主播背後的中之人或者其他主體應當作為法律責任主體。防止虛擬主播“塌房”,還需要監管虛擬主播背後的中之人和運營公司。鑒於目前還沒有專門針對虛擬主播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在監管時可以適用廣告法、《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網絡主播行為規範》等,督促運營公司和中之人確保虛擬主播合規運行。

            “虛擬主播本身屬於一種動態形象,是一種文化產品,是法律關係中的客體,是個人、平台或者是運營公司具有虛擬性質的財產。”鄒琳認為,在監管層麵,需要從政府層麵出台相應辦法,從行業層麵出台相應行業規範和標準,再用合同的方式約定主播與運營公司之間的行為規範。(法治日報 記者 孫天驕 實習生 陳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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