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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雅賄案件中如何認定受賄數額

          作者:admin 時間:2023-09-06 08:33
          導讀:

            在涉及古玩、字畫、工藝品等“雅賄”案件中,經常存在購買價、發票價、鑒定價等多種價格,而且這些價格之間有時差異較大,以何種價格來認定直接關涉行為人的定罪量刑,其重要性不容小覷。在司法實踐中,有些雅賄案件委托了價格鑒定,有些案件則直接以銷售憑證所記載的價格為準,在鑒定意見的運用上也分殊各異。為妥善處理此類案件,筆者認為,在認定受賄數額時應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一、不宜一律以鑒定價格作為受賄數額,而應準確甄別公職人員在權錢交易當中所獲得的對價

            受賄罪的本質是權錢交易,請托人通過賄賂促使公職人員提供權力服務,在受賄罪中,數額的作用在於衡量賄賂的價值大小,所以要想準確認定受賄數額,首先應當甄別請托人提供的賄賂是什麼。在很多看似以實物為媒介的權錢交易當中,真正的賄賂並非物品本身而是與之相關的財產性利益。

            例如,請托人陪同某公職人員逛古玩市場,其間該公職人員相中一件青花瓷瓶,請托人當著該公職人員的麵出資30萬元買下瓷瓶送給他。案發後經鑒定,該瓷瓶價值僅為5000元。本案中,該公職人員表麵上獲得的是瓷瓶,實際上是將本應由自己支付的購物款項轉嫁他人,讓他人代為支付,並且在請托人為之付款時該公職人員就在現場,所以對他人替自己買單一事心知肚明,故應將行賄人代為支付的實際支出作為收買公職人員職務行為的對價,而非以該瓷瓶的鑒定價格作為受賄數額。

            除陪同選購之外,實踐中還存在指定購買的情形,例如某公職人員看中一幅名家畫作,但該畫作隻能通過拍賣渠道獲得,後該公職人員授意請托人想辦法為自己爭取。對此,請托人在權錢交易中所提供的賄賂並非簡單一幅畫作,而是完成該公職人員交辦事項所需花費的全部必要成本,包括競拍得到該畫作的最終出價以及為參與競拍而必須向拍賣行支付的傭金等費用。

            二、當請托人以物品作為權錢交易的對價,且涉案物品價格難以確定時,則有啟動鑒定之必要

            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五條賦權監察機關可以對案件中涉及的貴重物品進行鑒定,但對於啟動鑒定的條件未作具體明示,留待辦案部門視情掌握。實踐中,啟動價格鑒定的前提是涉案物品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其中價格不明較易理解,如原物滅失或者無法提供有效價格證明。而何謂價格難以確定,主要包含如下三種情形:

            一是雅賄物品本身的材質、屬性不明時,則應啟動評估作價。尤其是當涉案物品為玉石、文玩、工藝品等特殊物品時,根據“兩高一部”等聯合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應先委托相關專業部門對物品進行技術、質量的鑒定,再由價格評估機構作出價格認定。

            二是雅賄物品雖然附帶鑒定證書、購物發票等價格證明材料,但物品自帶的鑒定證書未必客觀真實,即使是發票也有可能被人為篡改。如有的請托人為誇大物品價值而刻意抬高發票金額,也有的請托人為削弱對方心理壓力增加送禮成功率而故意壓低發票金額,所以當附帶的價格證明材料可信度存疑時應啟動價格鑒定及作價評估。

            三是雖然案件中存在發票、購物憑證等價格證明,但如果購買時間與賄送時間相隔較遠,以購物憑證的價格來認定或許並不合理。例如某商人若幹年前購入一幅畫作,因藝術品的價格隨行就市波動很大,若數年之後商人用其行賄,當初的購買價可能已無法反映物品在賄送時的市場價值,此時應啟動價格評估以確定涉案財物在犯罪行為發生時的現值。

            三、當行為人認知的主觀數額與物品的客觀數額差異懸殊,分屬不同的刑罰幅度,對此受賄數額應根據個案情況具體分析

            雅賄案件中,經常出現行為人意圖收受他人數額巨大之財物,但實際到手的物品價值卻僅為數額較大之情形。例如,請托人送給某公職人員一幅字畫,宣稱是名家真跡,市場價至少值200萬元,案發後經鑒定該幅字畫為贗品,價值僅為5萬元。

            數額作為犯罪成立所需的罪量要素,應當按照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予以認定,但在實踐中並非須達到完全絕對一致才能認定。比如,受賄人對物品價值具有概括認知,以鑒定的實際價格作為最終的犯罪數額通常並未超出行為人的認知範疇,且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有利於被調查人。但是,當行為人主觀認知的數額與物品的實際數額相差較大時,是否仍以鑒定數額來認定確需斟酌。

            筆者認為,當行為人對雅賄物品的價值存在認識錯誤時,在處理上不可一概而論,而應根據個案情況具體分析。首先,如果行賄人能夠提供有效價格證明證實物品係斥巨資購得,並且在行送時也向受賄人展示了物品的購買憑證,受賄人主觀上也認可該物品價值不菲,則此時行為雙方的犯罪計劃所指向的標的物是一件價值數百萬元的真品,而非實際價值僅為幾萬元的贗品。這也就意味著行為人主觀上明確具有占有數額巨大(特別巨大)財物之故意,僅因意誌以外的原因而導致犯罪目的未能實現,故在處理上應以行為人所認知的主觀數額作為受賄數額,並將之認定為受賄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未遂。其次,如果行賄人隻是宣稱物品價值不菲或者並未告知受賄人物品價格,因雅賄屬於特殊物品,即便行為人具備一定知識背景也無法確保其能準確判別行為對象的真偽與價值,此時宜以鑒定價格作為受賄數額。最後,雅賄案件中,被告人經常辯稱自己並不知曉物品的真實價值,進而質疑鑒定價格過高。麵對這種辯解,應結合行為人的閱曆、認知能力、興趣愛好、行為習慣等情況進行綜合考察,除非有特別充分的證據能夠證實物品價值確實超出了行為人的認知範圍,否則仍應以鑒定的實際價格作為受賄數額。(作者:陳鑫 單位:北京市紀委監委駐市高級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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